国外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栏目:七星策略金融 发布时间:2024-01-23
国外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1)监管方面的启示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个主要方面,一般原则是不能因为金融风险的存在而否定金融创新

国外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1)监管方面的启示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个主要方面,一般原则是不能因为金融风险的存在而否定金融创新,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积极鼓励金融创新,一方面积极构建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机制。

在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各主要国家均有自身的监管理念和特色,在实践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主要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监管的差异:第一,美国和英国从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日本和中国从属于大陆法系,不同的法系在监管理念上表现出较大差异。

英美法系主要采用判例法,是一种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其证券化监管过程中经常采用历史判例作为参考。而大陆法系采取法典主义,即先制定出约束证券化的法律,然后以该法律作为所有规制的标准。

第二,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对资产证券化采取了专门立法,但是德国和中国尚未出台专项立法。基于此,我国企业证券化的监管实践中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专项立法。第三,在监管模式上,英国和德国采取单一监管模式,而美国、日本和中国主要采取多头监管模式。

单一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但是监管过程容易出现纰漏,多头监管虽然监管较为全面,但是各监管部门会出现监管交叉和互相推诿的问题。不仅如此,单一监管的国家中大多采取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模式,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仍然是分业经营的,因此多头监管可能是比较合适当前发展现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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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资产方面的启示基础资产的质量决定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和市场接受水平,2008年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次级贷款这类基础资产质量较低、风险较大,经过市场杠杆的放大最终导致了全世界的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后,美国借助其雄厚的经济实力逐步恢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亚洲地区因为金融创新整体程度较低,金融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因此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程度较弱,但是近年来亚洲证券化发展呈现出逐渐增长的态势。

欧洲的证券化市场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较为严重,近年来虽有回升趋势,但是整体发展速度和存量仍然较低。

为此,欧盟各国开始积极反思其证券化市场的未来发展,如意大利政府积极修订了相关法案,提出进一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改善基础资产品质的对策,德国和法国提出了高品质证券化产品发展战略,要求新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应该是结构简单、信息对称、容易甄别的。

基于此,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应该从如下三方面关注基础资产问题:一是基础资产的多元化发展,争取将更多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纳入到可证券化的范畴之中;二是基础资产质量的甄别与提升,对于那些明显不适合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资产设置入池门槛,严格限制其证券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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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提高基础资产的信息对称性,构建相应的信息平台供投资者查阅并供金融市场监督。(3)对金融市场影响方面的启示资产证券化能够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区有效开展表明资产证券化能够切实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

美国银行通过MBS产品的广泛发行得以筹集到更多的现金流来满足居民住房需求,随后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提高了银行资金流动性以及盈利性且给投资者带来丰富的投资产品种类以供选择。

英国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与美国类似,而欧洲地区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资产证券化中将财政资金引导到中小企业的问题。总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提高企业流动性、减少资金错配、提高资金周转率、引导资金流向中小企业等方面提高可金融市场运行效率。

从我国发展情况看,企业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三大来源之一,因其盘活资产流动性、丰富投资品种以及扩大市场活跃性等优良特质受到了企业和政府的双重青睐。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提高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影响宏观经济发展角度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将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关键创新着力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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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2008年金融危机也给全世界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即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应该同步相应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中,政府一方面应该积极鼓励其发展,在推进政策支持、税收优惠支持、准入政策等方面不断提高政策灵活度。

另一方面还应该进一步优化监管体系,逐渐解决“多头监管”问题,制定与时俱进的监管政策,不断提高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监管效率,不断提升总体监管水平,以此保证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

信托和银行、证券、保险共同构成了现代金融业,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并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资产的行为。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虽然主要是证监会主导,但是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可以采用信托模式并未明确禁止,因此从法理上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采用信托模式。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较少采用信托模式,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我国对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证券公司参与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证监会主导,信托公司直接参与该过程存在一定制度性壁垒;二是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未设定明文条款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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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我国信托模式的证券化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且该类证券化产品仅能在全国债券市场上交易。但是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逐渐深入,信托业逐渐出现“泛证券化”倾向,信托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不再仅仅扮演SPV角色,更有可能向证券化产品承销商和做市商角色转变。

企业资产证券化采用信托模式存在如下优点:第一,信托模式可能具有避税效应。在信托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财产变成了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这引致了相关利益人财产分散的结果。

在各国主要采取超额累进税制的背景下,信托模式通过财产分散形式可以降低财产收入的对应税率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不过,信托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所承担的税收责任是客观事实,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实质性信托关系是该模式是否符合要求的必要前提,如果不满足实质性信托关系则税务风险较高,从而达不到避税目的。

另外,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统一税率,在分离的信托财产和企业其他财产之间采取的税率一致,此时避税效果将无法显现。第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模式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整体流动性风险。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模式也更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流动性。总体上,信托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显著的流动性提升功能。不仅如此,这种模式也有利于将金融机构或者企业的基础资产风险分散到投资者之间,从而更加有利于企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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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模式更有助于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现实矛盾。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模式也有助改善其资本结构。信托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显著缺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我国现行《信托法》并未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转移给予准确界定,这会导致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风险隔离功能的实现受阻,从而使得信托模式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受到较多诟病,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较少采用信托模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大背景短期内不会改变,短期内法定混业经营的可能性较低,在此背景下,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证监会主管并由证券公司参与,此时信托业的直接参与具有一定的现实难度。

第三,目前信托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交易主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或者自建平台进行,此类产品不具有统一的市场约束和标准,从而此类产品的流通存在一定障碍。

第四,我国现行信托法是2001年颁布的,其相关条款的适宜度和规范水平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信托行业的高速发展现实。在此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只能采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但是这种规制逻辑缺乏法理上的深度和科学性,因此对信托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业务冲击较大。

文章原创于途乐证券网站:c512.cn